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網路散佈謠言犯了什麼法? 




網路上經常流通大量的傳言,如果嗤之以鼻,我們會用「謠言」稱呼它,既然它是謠言就必然是假的;但是,人類的天性卻很多疑,雖然周遭的朋友都告訴我這則傳言是有心人造的謠,我也許還會提醒自己:如果是真的呢?

        有一天你收到一封電子郵件,上面寫著:洗髮精所含的界面活性劑SLS有致癌的危險性、另外一封電子郵件又告訴你說:他的兒子眼睛失明了,是因為有一天早晨,他用微波爐煮開水,結果杯子一離開微波爐後,裏面的開水卻突然沸騰而燙傷眼睛,提醒大家,微波爐是不能用來燒開水的!

        當然,最近媒體經常報導的「你中獎了!」,這種用電子郵件告訴你已經中大獎,難免讓人在不相信中,會想到偷偷求証一番,於是拿起電話就和對方搭上線了。

        在網際網路上使用電子信件傳遞訊息,既方便、快速又省錢,如果你的電子信箱是使用在有限的人際關係當中,或者是與客戶之間的商業用途,那麼電子郵件對你而言,是一種非常方便的傳遞訊息的工具。

        不過,目前的資訊社會存在太多不法的行為,導致你的電子郵件地址很難成為你個人的祕密,於是你就經常會收到一些令你啼笑皆非,或者讓人神經緊張又不知如何求証的消息,雖然報章雜誌經常報導有人因此而上當受騙的案例,然而上當受騙畢竟是少數;但是,大多數人心中滋生的困擾卻是:會不會是因為我的知識不足?衛生單位或其他政府機關有沒有隱瞞什麼?廠商會不會真的這麼沒有良心呢?某人真有做這種傷天害理的事嗎?

       中華民國網路消費協會在www.net080.com.tw的申訴網站中,開闢了「網路闢謠」功能,從各方消費者投遞過來請求幫忙澄清的電子郵件,竟然有兩百多件!
於是我們不禁要問:在網路上造謠難道不犯法嗎?

        其實,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十三條規定「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不是法律沒有處罰規定,只是散佈謠言的人,比起過去散佈黑函的人更容易隱藏自己的身分罷了!

        不過,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最近邀集檢察機關及網路服務業者共同商討如何加強查緝網路犯罪,對此我們深表贊同,我們相信在網路上多一點公權力適當的介入,台灣網際網路的品質才可能有一些乾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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