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大學教授何春蕤與性學研究團隊師生架設的性解放網站,因用網路超連結方式,提供使用者點選觀看人獸猥褻圖片,去年遭十五個婦幼與宗教團體向台北地檢署檢舉,檢方並依妨害風化罪嫌起訴。
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幾次開庭被告何春蕤與檢察官的激烈攻防,今天法官判決被告何春蕤無罪。
法律教室:
關於這一場轟動國內的官司,相信被告、檢察官及法院三方的意見都會是相當精采,不過,由於尚未看到法院判決文,所以暫不就法院判決提出評論,以下僅大略介紹過去國內對於猥褻物品之相關看法。
大法官釋字第407號解釋認為「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而該號解釋更認為「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而民國十七年十月十三日最高法院決議謂:「猥褻者,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
基此,如果承審法官認為何春蕤在網路上張貼人獸猥褻之照片,是供學術之用,在客觀上不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不會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自然不會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佈猥褻物品罪。
此外,過去修法時則曾朝向「散布之對象為未滿十八歲」才構成本罪,可惜最後未通過。
那麼噁心的東西誰要看阿
回覆刪除問柏中囉!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