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子鄭某遭前男友報復,裸照在網上被傳播後,其所任教的學校很快宣布鄭已被開除團籍,而且離開了該校。查閱《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雖有規定“對于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可給以最高為開除團籍的紀律處分(第8條),但隱私遭他人侵害並未被列入共青團章程所規定的“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不知鄭某被開除團籍的依據何在?關于鄭某“離校”一事,目前尚未見詳細報道,不知是何種方式的離開:暫時還是永久?辭職還是被辭退甚或被開除?校方是否應當給一個明確的說法?
據報道,鄭某的男友已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算是為侵害他人隱私的不法行為承擔了部分法律責任(全部的法律責任還可以包括民事損害賠償———如果鄭某主張的話)。但鄭某的遭遇更令人唏噓。尚未見有關受害人是否尋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消息之前,反倒是第一時間得知她被迫離開團組織、離開工作單位,政治前途與生計同時受挫;更不用說她的名字和“艷照”(盡管打上了一些馬賽克)被廣泛傳播,今後的婚戀、人際交往乃至謀職將會受到怎樣的影響?網絡及平面媒體在追逐熱點新聞的時候,是否考慮過受害人的權益?是否考慮過即便是善意的報道,對受害人姓名和工作單位的真實披露,以及那些雖經處理仍頗能吸引圍觀的“艷照”,其實是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侵害?
至于有人將鄭某受傷害事件與重慶官員雷政富婚外情不雅照片被披露相聯係,則顯得“無厘頭”。除了照片的“兒童不宜”外,兩個事件幾乎毫無共同之處。從事件主人公的身份來看,一個是廳局級領導幹部(重慶市北碚區委書記),一個是普通教師(即便如某些傳言所說,鄭某的職務是該校團委副書記,也算不上個“領導職務”);從事件性質看,一個是婚外偷情(很可能還涉嫌賄賂)被曝光,一個是未婚戀愛遭報復。官員的道德水準理應受公眾監督,公民的隱私卻不該被圍觀(雷政富事件的女主角,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涉嫌賄賂,其個人隱私也應受保護)。這就是為什麼散布鄭某“艷照”的前男友受到行政處罰,而上傳雷政富偷情照片的行為在相關監督機制運作並非完美的今天,某種程度上有利于監督官員、維護公共利益而未受指責。
鄭某和雷政富被聯係在一起,很重要的一個背景是對官員的監督和對公民隱私的保護都處于相對無序的狀態:一方面是官員個人情況(包括財產狀況、家庭情況、較為詳細的工作經歷等)的披露缺乏公開透明的制度,另一方面是涉及個人隱私的新聞報道的尺度沒有明確的規范。包含著明顯窺私心理的“人肉搜索”和網絡圍觀,因而得以泛濫。無序狀態下的媒體監督可能會產生一些正面效應,例如個人品德或者財產合法來源受到質疑的官員被免職乃至被追究法律責任、讓公眾“拍手稱快”,同時也會帶來包括侵害個人隱私在內的一些副作用。鄭某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擴大圍觀范圍的受害者。誰應當是被監督的對象,誰應當是被保護的對象,以及如何監督、如何保護,是今後的制度建設急需關注的重要問題。
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官員,其工作能力固然重要,個人品行也直接影響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官職越高,對公眾的影響力越大,個人品行就越值得關注;換言之,官員行使公權力在很大程度上需以犧牲部分個人隱私為代價。反之,普通公民的行為只要不違法、不影響他人權益,就應當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自在、不受打擾的權利(隱私權的重要內涵之一)。公民隱私受保護和官員行為高度透明,是健康的法治社會應有的狀態。這種狀態的實現和維持,需要在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的規制(包括但不限于隱私保護)、新聞報道的尺度、政府官員的行為規范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制度(鄭某事件還表明,黨、團組織對普通成員的紀律處分以及公共單位例如公立學校對教職工的權利保護等方面的制度也需要健全)。期待相關立法和制度建設能讓雷政富們受到更規范有序的監督,讓鄭某這樣的受害人不再遭受雙重侵害。 (劉文靜 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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