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昨天跟交往一個月的女朋友分手了,但氣不過的阿成發現女朋友竟一次劈腿三個男生,所就想報復女朋友,就把之前跟女朋友親密的照片公佈在網路上面,並把女朋友的電話公佈在色情網路上,替女朋友徵一夜情的對象。請問阿成之行為成立何種犯罪?
在網路或在自己的部落格上發表不實言論,辱罵他人等行為,可能觸犯刑法中的誹謗罪。這種的犯罪行為最多就是在網路上假冒他人的名義徵求性伴侶、一夜情人或公布他人電話號碼在色情網站上的案例最多。上網冒用他人名義張貼留言,可能觸犯刑法中的偽造文書罪,而散佈不實流言而妨害他人的名譽可能觸犯刑法中的誹謗罪。
相關刑法法條:
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規定:(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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