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刷手機"盜載軟體 觸法又傷機

刷手機"盜載軟體 觸法又傷機!

2012/11/20 18:58 綜合報導     地區:台北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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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最夯的3G手機,多了許多低頭族,您知道什麼叫刷手機嗎?就是利用特殊軟體增強手機各項功能,又可以免費下載遊戲軟體,但提醒您要小心,因為你這麼做,不但原廠不再保固維修,而且也已經侵犯智慧財產權,違反著作權法。
   憤怒鳥、刺激的警匪追逐、冒險的星際大戰,這些遊戲手機裡通通都有,但想下載玩個過癮,唉得付點錢,不想花錢的消費者就來刷手機,怎麼個刷法,就是這樣 刷,植入程式手機變炫了,看看左邊刷機過的介面,翻頁效果就是和別人不一樣,再來介面操作速度很明顯,刷機過的速度就是特別快,還有刷機過後還能邊打電話 邊錄音,除了這些,最最最重要的就是這一個,植入程式,最新的憤怒鳥星際大戰版不用錢,時下流行的WHAT'S APP,也不用錢,有沒有這麼好康,告訴你,一旦刷機,原廠將不再保固維修,而且可能背上侵權罪。聽到沒聽到沒,使用者付費,不變的道理,消費者想投機取 巧刷手機,卻可能吃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官司。

PG美人網遭駭洩個資 女被騙10萬  買690元包掉入陷阱 無辜被騙10萬  一個半月43人報案 詐騙逾138萬元



打著平價便宜又流行的包包網站「PG美人網」,傳出遭到駭客入侵、個資外洩,有消費者因為自己的資料被詳細掌握,誤信詐騙集團,其中新北市一名陳小姐,買了690元的包包卻被騙了10萬多塊。

而刑事局也在短短一個半月就接獲43位民眾報案,詐騙總金額高達138萬。
可愛MODEL拿著各式各樣的流行包包,從網路起家的PG美人網包包店,因為價格便宜成為許多學生和小資女的最愛。
生意越做越大,卻被詐騙集團選中,大輛竊取個資 詐騙消費者。
選定買過包包的消費者,詐騙集團佯稱是業者,騙買家被誤設為批發商,會有12期的分期扣款。
接著又假扮銀行人員,要消費者轉帳2萬9千多塊以確認帳戶。
還要消費者把帳戶的錢全都領出來 淨空帳戶。
新北市一名陳小姐因為被對方掌握所有個人資料,一步步掉入陷阱,買了690元的包包,最後卻被騙了10萬多塊。
發現網站被駭客入侵,業者趕緊在網業上放上大大的標語提醒消費者,就怕苦心經營的招牌,就這樣給砸壞了。

女教師艷照門:誰也無權傷害受害人


未婚女子鄭某遭前男友報復,裸照在網上被傳播後,其所任教的學校很快宣布鄭已被開除團籍,而且離開了該校。查閱《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雖有規定“對于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可給以最高為開除團籍的紀律處分(第8條),但隱私遭他人侵害並未被列入共青團章程所規定的“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不知鄭某被開除團籍的依據何在?關于鄭某“離校”一事,目前尚未見詳細報道,不知是何種方式的離開:暫時還是永久?辭職還是被辭退甚或被開除?校方是否應當給一個明確的說法?
  據報道,鄭某的男友已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算是為侵害他人隱私的不法行為承擔了部分法律責任(全部的法律責任還可以包括民事損害賠償———如果鄭某主張的話)。但鄭某的遭遇更令人唏噓。尚未見有關受害人是否尋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消息之前,反倒是第一時間得知她被迫離開團組織、離開工作單位,政治前途與生計同時受挫;更不用說她的名字和“艷照”(盡管打上了一些馬賽克)被廣泛傳播,今後的婚戀、人際交往乃至謀職將會受到怎樣的影響?網絡及平面媒體在追逐熱點新聞的時候,是否考慮過受害人的權益?是否考慮過即便是善意的報道,對受害人姓名和工作單位的真實披露,以及那些雖經處理仍頗能吸引圍觀的“艷照”,其實是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侵害?
  至于有人將鄭某受傷害事件與重慶官員雷政富婚外情不雅照片被披露相聯係,則顯得“無厘頭”。除了照片的“兒童不宜”外,兩個事件幾乎毫無共同之處。從事件主人公的身份來看,一個是廳局級領導幹部(重慶市北碚區委書記),一個是普通教師(即便如某些傳言所說,鄭某的職務是該校團委副書記,也算不上個“領導職務”);從事件性質看,一個是婚外偷情(很可能還涉嫌賄賂)被曝光,一個是未婚戀愛遭報復。官員的道德水準理應受公眾監督,公民的隱私卻不該被圍觀(雷政富事件的女主角,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涉嫌賄賂,其個人隱私也應受保護)。這就是為什麼散布鄭某“艷照”的前男友受到行政處罰,而上傳雷政富偷情照片的行為在相關監督機制運作並非完美的今天,某種程度上有利于監督官員、維護公共利益而未受指責。
  鄭某和雷政富被聯係在一起,很重要的一個背景是對官員的監督和對公民隱私的保護都處于相對無序的狀態:一方面是官員個人情況(包括財產狀況、家庭情況、較為詳細的工作經歷等)的披露缺乏公開透明的制度,另一方面是涉及個人隱私的新聞報道的尺度沒有明確的規范。包含著明顯窺私心理的“人肉搜索”和網絡圍觀,因而得以泛濫。無序狀態下的媒體監督可能會產生一些正面效應,例如個人品德或者財產合法來源受到質疑的官員被免職乃至被追究法律責任、讓公眾“拍手稱快”,同時也會帶來包括侵害個人隱私在內的一些副作用。鄭某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擴大圍觀范圍的受害者。誰應當是被監督的對象,誰應當是被保護的對象,以及如何監督、如何保護,是今後的制度建設急需關注的重要問題。
  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官員,其工作能力固然重要,個人品行也直接影響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官職越高,對公眾的影響力越大,個人品行就越值得關注;換言之,官員行使公權力在很大程度上需以犧牲部分個人隱私為代價。反之,普通公民的行為只要不違法、不影響他人權益,就應當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自在、不受打擾的權利(隱私權的重要內涵之一)。公民隱私受保護和官員行為高度透明,是健康的法治社會應有的狀態。這種狀態的實現和維持,需要在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的規制(包括但不限于隱私保護)、新聞報道的尺度、政府官員的行為規范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制度(鄭某事件還表明,黨、團組織對普通成員的紀律處分以及公共單位例如公立學校對教職工的權利保護等方面的制度也需要健全)。期待相關立法和制度建設能讓雷政富們受到更規范有序的監督,讓鄭某這樣的受害人不再遭受雙重侵害。 (劉文靜 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李宗瑞案 散布淫照窩藏人犯全吃官司

李宗瑞涉嫌性侵偷拍女子案,涉嫌協助李宗瑞逃亡的彰化婦人陳美蘭,今天被台北地方法院以藏匿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於中國時報與自由時報兩平面媒體,也因為刊登李宗瑞迷姦被害女子的不雅照,今天有七名媒體主管及記者遭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

(潘千詩報導)

經常流連台灣知名夜店獵豔的富少李宗瑞,去年七月間被一對姐妹花控訴遭到下藥迷姦,而被檢警鎖定調查。檢警偵辦一年遲遲約談不到李宗瑞,所以今年八月初發布通緝,但李宗瑞卻人間蒸發。李宗瑞消失二十多天來,國內媒體持續報導李宗瑞案,並不斷揣測被害女子身份,甚至有平面媒體將疑似是被害女子的裸照刊登上報。負責偵辦李宗瑞案的台北地檢署為此約談「中國時報」與「自由時報」的副總編輯、記者共七人到案說明。

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謀信表示,檢方認定,兩報共七名主管與記者涉犯妨害秘密罪嫌,因此依法提起公訴。

至於十二名轉載影片網友獲得緩起訴處分。另外,曾經在李宗瑞逃亡期間,提供住處讓李宗瑞躲藏的彰化婦人陳美蘭,先前被起訴後,陳美蘭在台北地院審理期間,已經坦承犯行,法院認定,陳美蘭的行為阻礙司法調查,本來不宜輕縱,但審酌陳美蘭符合自首要件,犯後坦承犯行,因此以藏匿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詳全文 李宗瑞案 散布淫照窩藏人犯全吃官司-社會新聞-新浪新聞中心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21210/8516006.html



個人資料



冒稱反詐專員 趁機套個資
  【資料來源:聯合報 2008/12/25】
  臺東市有民眾接獲自稱刑事局 165 詐騙專線的宣導員,企圖誘騙民眾說出自己的個人資料;
有人如實說出,有人懷疑求證,警方證實是詐騙新招,籲請民眾留意,以免受騙。
  警方表示,臺東市有一名黃姓民眾報案,指稱他接獲自稱刑事局警官「張志宏」的電話,佯
稱要宣導新式詐騙手法。對方先向他宣導一些普遍的詐騙手法,然後開始套問他的個人資料,聲
稱「我們需要有業務資料,證明我確實做過宣導」。黃姓民眾覺得很奇怪,「怎麼可能找得到我,
卻不知道我的姓名電話?」所以向警方報案,警方表示這是詐騙電話,籲請民眾勿上當。
案例(19 )施放電腦病毒是犯罪行為
內容摘要

我國一位某大學工學院的學生, 曾經因為在 1998 年設計了名為「 CIH 」的電腦病毒,這種病毒在當年造成全球 6000 萬台電腦受到破壞,該名學生當年散怖電腦病毒後「逍遙法外」,主要因為當時我國刑法並未針對「散佈電腦病毒」之行為加以明確規範。

隨著資訊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利用電腦及相關設備的犯罪也日益增加。因此,我國於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增定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以便有效赫阻類似的犯罪行為,其中第三百六十條之「干擾他人電腦使用罪」,便是明確處罰散佈「電腦病毒」之規定,該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次外,鑑於電腦病毒這種惡意的電腦程式,對於電腦系統安全性危害甚鉅,往往造成重大的財產損失,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鉅額損失往往難以估計,因此,實有必要對於此類電腦病毒的程式設計者,加以處罰的必要,故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交網路衍生問題 Facebook身分竊盜不得不防

由於前述社交網路服務的特性,加上許多人因不具備資訊安全意識與個人資料保護的概念,偽冒者容易利用被害者隨意公布的個人資訊,來進行身分竊盜行為,或藉由時常更新之被害者的個人動態,了解其習性及身分背景,再藉此進行其他犯罪行為。 

2010年國外便有一則案例,由於將隱私權設定勾選為分享給「朋友的朋友」,而導致其出遠門的訊息洩露給其中一名「不懷好意」之朋友的朋友,遭致闖空門的下場。 

在本範例中,有可能嫌疑者C以及人物A與B。首先,A在社交網路服務網站Facebook中收到一個交友訊息,畫面如圖3所示,某個申請與A成為朋友關係,而經過檢視,其所顯示的照片及個人資料,使得A認為此帳號即為其友人B,因而同意與該帳號在Facebook上成為朋友關係。 

有天該帳號以手機損壞無法使用且有急需為由,透過即時訊息功能,請A協助購買網路遊戲點數和代收網路遊戲認證碼簡訊,並請A告知認證碼。然而,該帳號在獲取認證碼後即失去聯絡,A在收到手機帳單並向朋友B詳加查證後,發現B並未使用Facebook,A始知已遭到犯罪者詐騙。 

▲圖3 完成撥號對應表建立。


由於Facebook的帳號即為使用者的E-mail帳號,也是用來識別使用者的唯一依據,使用者在帳號申請過程中都須要經過E-mail認證(圖4),所以雖然犯罪者所公布的個人資訊為B所有,但是可以確定該E-mail為犯罪者所擁有。 

▲圖4 Facebook註冊畫面。


經過檢視,得知B所使用的E-mail為im711148@xxx.net,執法人員可依據其E-mail追查IP位址,例如向該E-mail主管單位查詢申請者身分。 

取得IP位址後,執法人員追查到C的電腦,但是C矢口否認使用該Facebook帳號。此時,該如何證明C確實使用過該帳號,為執法人員須提出證明並努力的方向。 

由於登入Facebook網站並不需要安裝任何軟體,因此有別於其他須安裝才能使用的軟體程式會在登錄檔中留下許多證據;Facebook在使用者端並不會留下太多數位證據,僅能從電腦中的揮發性記憶體中找到些許殘存證據,證明使用者剛剛執行的動作和行為。 

先將該電腦的記憶體,透過Helix鑑識軟體進行記憶體傾印(Dump)。Helix是由e-fence公司發展的鑑識軟體工具,為Live CD,可協助鑑識人員獲取電腦資料而不會修改到目標電腦的資料與設定值。Helix軟體的執行畫面如圖5所示,先將Source(來源)設定為「PhysicalMemory」,並選擇儲存的目的地資料夾與輸出檔案的名稱。 

▲圖5 透過Helix軟體進行記憶體傾印。


接著將傾印出來的記憶體映像檔image.dd,透過EnCase專業鑑識軟體進行關鍵字搜尋,圖6為EnCase輸入關鍵字搜尋的畫面。輸入「view my profile」、「profile.php」、「pass=」,以及C所用的E-mail帳號「im711148」等四個字串作為搜尋的關鍵字。 

▲圖6 EnCase關鍵字搜尋畫面。


在這四個關鍵字搜尋結果中,發現一些關鍵性的蛛絲馬跡,例如在關鍵字「view my profile」的搜尋結果,如圖7所示發現:「Visit your privacy settings to control who can see the information on your profile」、「View My Profile」、「Apple Ting」、「Edit Profile」、「Current City」等資料,這顯示剛剛偽冒者曾用Apple Ting帳號登入Facebook,並編輯帳號的基本資料。 

▲圖7 關鍵字view my profile的搜尋結果。


而圖8顯示在關鍵字「pass=」的查詢結果中,發現有一段「Email=im711148@xxx.net&pass=123xx」,表示C曾用im711148@xxx.net登入Facebook,且密碼為123xx。 

▲圖8 關鍵字pass=的搜尋結果。


透過上述記憶體鑑識的操作,可以在C的電腦中找到他曾經使用過該帳號登入的證據,證明C的確使用過該帳號,並與A進行互動。 

也就是說,C是進行詐騙行為的偽冒者,利用A對B的信任與朋友關係,在Facebook建立一個帳號,利用B在網路上分享的資料與照片,盜用B的身分,在Facebook上與A成為朋友關係,並透過A所公布的Facebook塗鴉牆、個人訊息、照片內容等相關資料,了解A的生活與動態、A與B的關係,時常攀談建立熟悉感與信任程度後,藉此進行詐騙取財等非法行為,在此將此範例的關係以圖9表示。 

▲圖9 事件關係圖。


結語 

社交網路服務為資訊產業帶來新的契機與商機,卻也帶來許多新的資安事件。本文透過範例操作說明,詳細解釋記憶體鑑識流程,協助相關鑑識人員在遭遇社交網路服務網站相關鑑識案件時該如何因應,藉此確認嫌疑者與犯案帳號的關聯,得以輔助有利證據的確認,有效協助數位鑑識作業。